丰林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定
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院,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从严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考勤工作,全力打造过硬法院队伍,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的通知》、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龙法之治》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院在编干警及聘用人员。挂职、借调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比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条 法院政工部门是考勤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并进行月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当月请假情况和考勤异常情况。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本部门人员的考勤管理和审批。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勤办法,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旷工。
所有休假、公出均需本人提前请假,并按照权限逐级审批后,提交政工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条 工作人员上、下班应在考勤机前进行面部扫描签到。早8:30以后扫描为迟到,晚17:00以前扫描为早退(上、下班时间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中院调整工作上、下班时间的文件通知随时调整)。上班不考勤的视为迟到;下班不考勤的视为早退;全天不考勤的视为旷工。
因故不能按时考勤的,应提前填写请假审批单,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五条 工作人员因病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执行病假工资。恢复工作后在2个月内又全休的,仍按病假工资待遇执行。
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但本人不上班的,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处理。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体(职)手续。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如出现上述问题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事请假连续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满30个工作日的,须扣发其本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备案;
(一)参加在职成人学历学位教育,按校方要求集中上课的;
(二)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
(三)其他应当不视为事假的情形。
第七条 工作人员享受婚假10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5天。
第八条 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享受产假180天。节育、绝育、流产均按医院证明给予休假。
女性工作人员哺育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每天准半天(含路途时间)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增加一个小时。哺乳时间可在当日分两次使用。
男性工作人员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第九条 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5天。
探望父母的,未婚干警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0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休假一次,假期15天;已婚干警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15天。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第十条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带薪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休假。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休年假后,年内又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待遇。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或者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请丧假,假期7天。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父母患病住院期间,应当给予其陪护假。护假每年累计十日。
请假时需履行相关请假手续,报请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政工部门备案。请假备案需提供父母入院通知单复印件,出院后应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年休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均包含法定假日和公休日,且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提前履行请假审批手续,请假手续要注明请假类别(请假类别参照附件),院级领导休假由院长审批,中层领导休假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他人员休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手续履行完毕后方可体假。
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代为办理请假和备案手续。办理时间退延的,由所在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报主管院领导签字确认后,报政工部门备案。
1天以上病假的须有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请长假的,除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外,还需提交住院病历。
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开始,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每月进行一次走访,并形成书面报告,由走访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报政工部门备案。
干警请假半天以内由庭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内由分管副院长批准,1天以上由院长批准。各庭室负责人由分管副院长批准,院领导班子成员由院长批准,准假后均须报政工科备案。
考勤平台录入人员操作时必须有请假人员纸质手续,严禁无手续录入。
病、事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应续假,续假手续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谎报请假理由请假的;
(四)无正当理由,早晚均未考勤的;
(五)提交虚假诊断、病历请假的;
(六)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时报到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岗位的。
旷工累计三天以上的,酌情给予纪律处分。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应与其绩效考评挂钩。政工部门应结合月通报情况,年底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应与其评先选优挂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一)全年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次的;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全年出现通报或处分情形的。
本制度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备注:本文中未标出工作日天数的,均包含节假日、周末。
附:请假类别
附件:请假类别
1:病假
2:事假
3:县内公务
4:因公出差(公务出差需出本县范围外的)
5:探亲假
6:丧假
7:婚假
8:年休假
9:挂职及借调
10:产假
11:产前假
12:陪产假
13:学习培训
14:陪护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