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1-01 10:43:23


全省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健全和完善全省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促进案件收结平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各级法院对立案、案件审限(超审限案件)、结案(未结案件)、卷宗归档、移送卷宗、收取案件受理费等各节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管理、考评和通报。

第二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检查、监督的案件,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以及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和法院赔偿确认案件等。

第三条  各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未成立专门机构的,可暂由立案部门负责,下同),负责本院和下级法院各类案件审判各节点工作情况检查、监督、协调、统计、分析、汇总、通报等工作。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数据信息应依托计算机网络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可采取其他管理方法。

第四条  各类案件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期限。

一审案件: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刑事公诉案件除外)。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二审案件:收到第一审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抗)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一审法院或抗诉机关补充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立案时间。

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收到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书,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登记的时间即为立卷审查的时间。

审判监督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本院提审、再审的案件和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抗诉书的二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

管辖权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查登记立案。

执行、国家赔偿、法院赔偿确认等案件审查立案时间比照一审案件审查立案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立案机构对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因承担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诉讼保全等程序性工作而不能按期移送的,一审案件移送卷宗材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二审案件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条  对各类诉讼案件的立案,应当及时录入审查立案、登记立案、分案到庭(人)时限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各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审理和执行期限进行跟踪、警示和督办。各审判执行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案件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应严格执行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各级法院可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在法定审限内自定案件审结的时间,以促进案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缩短结案时间。

第九条  各级法院对各类案件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第十条  各级法院对需要报送上级法院审批延长审限的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上级法院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或者决定,并通知提请法院。

第十一条  各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亮黄灯进行提示,对超审限案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亮红灯进行警示,要跟踪督促,限期审结,并负责统计、分析、通报。

第十二条  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结期限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第十三条  各级法院可根据本院各类案件存在的具体不同情况,自定不计入结案时间的情形,并督促及早审结。

第十四条  本规则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结案的日期,以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和调解案件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第十五条  各级法院应加强对结案期限的管理和监督。上级法院应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

第十六条  案件主审法官或书记员一般应在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完成卷宗归档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卷宗归档期限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上诉、抗诉或上级法院调卷的案件卷宗,自收到上级法院退回卷宗之日起七日内归档。

死刑案件应在收到上级法院退回的卷宗和终结审理程序的法律文书,或者对死刑罪犯执行死刑三十日内归档。

第十七条  各级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或抗诉书连同卷宗、证据等移送上级法院。

第十八条  各级法院审结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状后的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然后在三日内,向上级法院移送本案的卷宗、证据等,严禁以法定之外的任何理由为托辞延误时间,影响上级法院二审案件的正常审理。

第十九条  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移送全部卷宗和证据,至迟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条  对上级法院调取的案件卷宗,下级法院尚未归档的,应由立案机构负责督促案件主审法官,在收到调卷函后三日内立卷归档并移送上级法院。

第二十一条  法院收取诉讼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禁止违规多收案件诉讼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二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庭前,诉讼费、保全费及申请执行费用的核算、收取,以及对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审批手续,由立案庭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报批。

案件移送审执部门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的核算、收取,以及对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审批手续,由审执部门办理,并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交纳案件诉讼费金额异议的,应当认真复核,对确实多收部分或违规的收费,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法院受理财产案件共同上诉的,按各自上诉争议金额核收案件诉讼费。

第二十五条  各级法院应当接受上级法院、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省法院对各中级法院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进行季通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为工作统计截止日。通报主要内容是收案情况、结案情况、未结案件情况、超审限案件情况、移送卷宗情况和依法收取诉讼费用情况。每季度通报情况的积累为年度考评的依据,经过综合量化,考核评比排出名次。

第二十七条  各中级法院应将本院每月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和计算机局域网显示本院第二十六条规定通报内容的网页下载,在每月25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延误报送的,予以考评扣分。

第二十八条  各中级法院负责对所辖基层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考评通报,具体方案和考评标准可参照本规则自定,年终将考评结果报告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九条  全省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三十条  全省各级法院可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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