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县人民法院 |“六五”世界环境日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09 10:01:47
今天(6月5日)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丰林县人民法院公布两起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通过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行为,旨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案例1:
2019年2月28、29日,被告人夏某为获取烧柴,在黑龙江省红星林业局库斯特林场施业区使用其携带的油锯私自采伐山杨、落叶松、白桦等树木共计49棵,立木蓄积12.9066立方米。所盗树木价值人民币9670元。所盗树木以及打成的烧柴已由伊春市红星区资源林政管理局收缴。丰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夏某辉盗伐林木的行为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对被告人夏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由被告人夏某承担补种树木所需费用人民币1839元。
案例2: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3日至25日间,被告人薛某为获取烧柴,在红星林业局二皮河经营所施业区使用油锯私自采伐落叶树等树木3.6004立方米,毁林面积0.1公顷。在其非法采伐树木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丰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对被告人薛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特别的保护,对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所有权、采伐作业、培育种植、分类经营管理活动和主管机关的职权,以及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上述被告人盗伐、滥伐林木,违反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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