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布一起17人诉讼劳务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8-07-04 15:19:46


新青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布一起17人诉讼劳务纠纷案件

 

7月4日上午,新青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办案主审法官孟祥新对一起17人诉讼劳务纠纷案件进行公布。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被告周某某租赁原告杨某某家菌锅做三级木耳菌,由杨某某帮忙联系做木耳菌工人,约定人工费按新青区当地的市场价。原告杨某某找到16人为被告周某某做菌。自2018121日开始,原告杨某某和16人按照周某某的要求做三级木耳菌10天,共计做三级木耳菌103万多袋。做菌过程中被告周某某每天到现场进行检查,并指导如何拌料以及决定料的配比。3万多袋三级木耳菌做完运送至被告周某某家菌室后,杨某某和其他16人要求被告周某某支付人工费和菌锅租赁费,被告周某某主张原告制作的木耳菌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劳务费,故原告杨某某和其他16人共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周某某支付劳务费。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杨某某和其他16人人工费和租赁费用共计人民币13.710.12元。

二、判令被告周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矛盾焦点:原告称按被告要求完成木耳菌生产加工,要求被告按约定给付劳务费,拿不到劳务费,集体上访讨薪。被告称原告加工的木耳菌存在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坚决不能给付劳务费。原告称存在质量问题的木耳菌不能全是加工的原因,也可能是在其他方面出现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但却都没有证据佐证。

审理过程:因原告众多,达17人,矛盾纠纷错综复杂。我院于201839日立案后,高度重视此案的审理工作,由3名资深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办案主审法官孟祥新多次深入到多个木耳加工现场,广泛实地了解各加工工序,各工序的市场价格,通常的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民间公认的事实依据。在掌握木耳加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后,办案员额法官孟祥新、刘福贵,立案庭负责人张祥君详细分析研究决定从乡里乡亲这一突破口入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地做原、被告双方思想工作,并从法律层面告之原、被告双方都存在举证不力,其主张都不能信服于人,同时运用法律依据,事实根据,民俗民情,相互理解,开展了交心调解工作,希望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调解结案。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办案员额法官们10余次的请原、被告双方到法院来和主动上门到原、被告双方家沟通,双方互让一步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一起我院近几年也没发生过的10人以上集体诉讼案件。

裁判结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某于2018521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某和其他16人劳务费合计11.700.00元,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原、被告双方就此事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劳务费11.700.00元由被告周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某,由杨某某按各工位对其他16名原告进行合理分配给付。

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法律效果:木耳加工产业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加工过程各道工序职责不清,出现问题互相推诿,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界定标准。通过本案的审理,对规范木耳加工产业加工过程中的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起到了指导作用,以案释法,避免木耳加工产业因加工工序职责不清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对今后木耳加工产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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