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责任应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17-06-13 19:29:12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责任应如何划分

-----刘福贵

原告王某驾驶一港田(运营)去亲属家修车,(此车已向工商局车管所报停,未向交通局报停)当行至区内新松路时,被告某区交通局稽查车迎面侵左驶向港田车,并停在一胡同口挡住港田车行驶路线。原告王某见是征费稽查车便拐进其行驶右侧胡同内,顺胡同向前快速行驶,被告的稽查车同时追撵原告港田车并相距很近,由于原告驾驶的港田车速度过快,驶入大坝后翻入坝下,原告王某被压在车下,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救出并将其送回家中,后原告家属发现原告精神恍惚,送进医院治疗。经某康复医院诊断为“心因性遗忘症”。经司法医学鉴定为“八级伤残”。

分歧意见:

对此案处理时责任应如何划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无证驾驶港田车,遇见正在进行流动稽查的被告交通稽查车,原告为了躲避稽查慌乱中将车开上大坝翻入坝下,造成原告伤残与被告稽查行为无关,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在马路上驾车稽查时未设置专用标志灯饰,拦截车辆不使用指挥旗,且侵左堵住原告港田车前进道路,并在后追撵,违法了有关规定,由于被告工作人员行为违章,致使原告翻车造成伤残,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明其上述行为合法证据。因此,要对此案负全部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在路上执行公务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违反了有关规定,原告的伤残后果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应负次要责任,即40%;原告无证驾驶港田车,且不配合稽查工作,逃避稽查,由于车速度过快和驾驶技术等因素翻入坝下,造成伤残,自己应负主要责任,即60%。

平析意见:

1、某区交通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区农用车辆进行流动稽查无可非议,但在执行公务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务,违反了有关规定,原告的伤残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应负次要责任,即40%。法律设定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是在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能供助于民事责任制度,使受到侵害权益得到恢复或补偿。因此,被告方有过错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原告在此案件中有过错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归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原告王某无证驾驶不能积极配合稽查工作,为躲避稽查而拐进胡同逃跑,由于车速过快和驾驶技术等因素翻入坝下造成伤残。自己应负主要责任,即60%。由于原告有过错,所以他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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