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区法院:电话疏导执结一案

  发布时间:2017-07-15 11:28:55


2017年78日,新青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一通电话做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
2016
92419时许,被告李某驾驶轿车将前方步行的王某撞伤,给其带来经济损失总计14618.46元。王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201741日前一次性赔偿11350.00元。

到期后,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获悉被执行人李某人电话号码后与其取得联系。李某在通话刚开始时表现非常抗拒,执行干警在电话中耐心告知其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为其分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利弊后,被执行人李某随即同意马上到法院来履行相关义务。最终李某一次性支付王某11350.00当场履行完毕。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