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想拿多少 就能拿多少吗?

  发布时间:2017-03-29 10:31:47


3月9日,新青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杨某与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不予支持。

原告杨某诉称,1994年6月8日被告常某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5%,被告只给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后就搬家到外地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71,8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借款利息的约定月利率为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利率明显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故对原被告约定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在办案人员的耐心释疑与调解下,双方对还款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常某偿还原告杨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0元。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自愿约定,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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