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理范围:
1、省内各中级法院移送的各类死刑、死缓以及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上诉案件;
2、省内各中级法院移送的各类死刑、死缓的刑事复核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刑事案件;
4、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
5、本院决定再审或提审的刑事案件;
6、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案件;
7、涉外刑事案件一审期间与外国使领馆、台办、省外办的协调工作;
8、审查外国政府申请引渡案件。
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省内各中级法院、大连海事法院移送的各类民商事上诉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民事案件;
4、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
5、本院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民事案件;
6、涉外民事复核案件;
7、对省内各中级法院民事制裁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
8、办理限制出境、边境控制等有关事宜。
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省内各中级法院移送的第二审行政案件;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行政案件;
4、立案庭移送的行政申诉案件;
5、本院决定再审或提审的行政案件;
6、办理当事人对中级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赔偿案件受理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重新审理或复查的赔偿案件;
2、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和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
3、赔偿申诉案件;
4、国家赔偿确认审查案件。
执行案件受理范围:
1、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一审案件;
2、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执行案件;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执行行为违法,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案件;
4、在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审查期间,对申请暂缓执行作出裁决的案件;
5、办理跨省执行委托、受托案件及跨省、跨市执行协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