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申请执行于某债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2-07 10:10:22


王某申请执行于某债务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于某偿还王某12300.00元,该案于20141217日立案执行,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于某后,于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询于某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其本人名下亦无其他财产。新青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要将被执行人于某加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向其送达执行决定书,此时一向态度消极的于某积极找到承办法官,请求与申请人和解,原来于某种植木耳需要资金周转,他需要不断从银行贷款,而将其加入失信人员名单后,担心金融机构拒绝给其发放贷款,从而影响资金周转。最终于某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于某当场履行了欠款,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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