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申请执行继承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在继承其父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陈某本金58.000.00元、利息7.400.00元,合计65.400.00元。王某的父生前与2014年5月2日在原告处借款8.000.00元,月息2分,王父出具欠据一张,在欠据中写明以自己购买吴某的房屋(未变更登记)作抵押,并将房屋产权证抵押给原告。王父于2014年3月20日以购买羊为由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月息2分,王父出具欠据一张,在欠据中写明以5晌地等作抵押。2014年7月19日王父因病死亡。因王某祖父母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王某是唯一遗产继承人,故王某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其父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该案于2016年 4 月 9 日立案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发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经过法官多次去山上做工作,预将王某父亲生前在林场承包的土地进行流转,法院并已对该土地流转的价格进行了评估,王某看到不还款就会失去长期承包土地的权利,最终陈某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欠款,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