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禁酒规定的落实,维护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同时也是对全体干警真正的关心和保护,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禁酒处罚规定:
一、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下列禁酒规定:
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2、严禁在办理案件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3、严禁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友饮酒;
4、严禁携带警械、案卷、机要文件和驾驶车辆时饮酒;
5、严禁开警车、着法官制服、警服到公共场所饮酒;
6、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任何场所饮酒;
7、严禁在正常接待中不文明饮酒;
8、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二、凡违反禁酒规定者,经查实,进行如下处罚:
1、违反禁酒规定一次者,个人写出书面检查,在本部门进行检讨,并根据《新青区人民法院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警戒性谈话,通报批评,罚款100元,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资格;违反规定二次的,写出书面检查,罚款200元,取消评先资格,予以通报;违反规定三次的,罚款500元,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体干警大会作检讨,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
2、凡因饮酒或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新青区人民法院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三、落实禁酒规定实行社会监督,接受举报的部门为新青区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经调查属实的,按上述处罚规定执行,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隐情不报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庭室、部门要高度重视“禁酒令”的贯彻落实。要立足教育防范,强化素质养成,通过认真学习,将严格执行“禁酒令”变成每一个干警的自觉行为;院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执行,做全体干警的楷模;纪检监察部门要采取现场督察、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实际,依法监督,对违反“禁酒令”的行为抓住不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