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大决策部署,降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与难度,缓解投融资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持续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企业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适用情形
1.【适用的情形】因涉诉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在下列融资与经营活动中遇到障碍时,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涉诉情况提供真实、完整、客观说明,便利投资方、金融机构或交易方了解企业资信情况:
(1)企业获得信贷、保理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等金融服务,进行股权融资、发行证券等融资活动;
(2)企业为关联方融资提供担保;
(3)银行等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对已经向企业发放的融资进行后续管理;
(4)企业参与投标等重大交易;
(5)企业因融资、经营活动需要人民法院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其他情形。
2.【申请的主体】因涉诉信息不对称,导致在融资、经营活动中遇到障碍的企业,可以向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就其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申请涉诉信息说明服务。
3.【接受说明的对象】接受涉诉信息说明的对象是为涉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向涉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的投资方,重大交易对方。
4.【说明的内容】涉诉信息说明的内容以所涉案件的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诉讼请求、未结案件的审理阶段、已结案件的裁判结果、履行或执行情况等适宜对外公开的信息为限。
二、企业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申请流程
1.人民法院向涉诉企业告知涉诉信息说明服务。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关于为涉诉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将告知书随诉讼材料并向当事企业发送。告知书应向企业详细说明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可以申请说明的诉讼信息类型以及应提交的必要证明材料。
2.涉诉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案件尚未审结的,或已经审结但不需要进入执行程序的,由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负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由负责案件执行的部门负责。涉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时应附有必要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应包含申请企业名称、所涉案件案号、申请原因、申请说明的诉讼信息、接受说明函的对象及联系方式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探索建立明确的证明材料指引。以说明对象为股权投资机构为例,必要证明材料应当包括股权投资机构在尽职调查前与企业签署的《投资意向书》《保密协议》等。
3.人民法院向说明对象出具说明函。人民法院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审查是否符合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适用条件。如符合,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申请内容,于7个工作日内向说明对象出具《企业涉诉信息说明函》。对于不符合适用条件或申请说明的诉讼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向申请企业告知。
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子方式向说明对象出具、送达说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