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持续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丰林县人民法院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调解法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和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无缝对接,全面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提升多元解纷质效。
一、“中小投资者”案件调解的概念
“中小投资者”调解是指根据“中小投资者”当事人申请,通过协调、劝导、调停等方式,依法化解纠纷的活动。
“中小投资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二、“中小投资者”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类型具体包括:
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4.股东出资纠纷;
5.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6.股东知情权纠纷;
7.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8.股权转让纠纷;
9.公司决议纠纷;
10.公司设立纠纷;
11.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12.发起人责任纠纷;
13.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1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15.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16.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17.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纠纷;
18.公司解散纠纷。
三、“中小投资者”司法确认的申请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主持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的权利证明等材料、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2.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3.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4.若因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丰林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